就业篇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年以上的,在参保期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 3000 元、5000 元和 1000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其中市区(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放宽至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政策执行期限截至 2025 年12月31日。
2.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符合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脱贫人口、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等条件之一的,给予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领。
5.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计。
6.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单位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7.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
对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保费支出确定,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付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招(聘)用见习人员并缴纳见习期养老保险费的,给予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养老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创就业篇
1.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网络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0元。
2.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个人创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不超过80万元的贷款,并按照贴息标准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按照贴息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4.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成功注册开业且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其中:入驻市本级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在市本级创业、未入驻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创业培训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7. 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丽水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热线:
市本级 0578-2106277
莲都区 0578-2172458
龙泉市 0578-7766192
青田县 0578-6501062
云和县 0578-5520892
庆元县 0578-6122681
缙云县 0578-3011526
遂昌县 0578-8122880
松阳县 0578-8806967
景宁县 0578-5095592